此段經文為列王紀上二十章整個事件的尾聲,34節亞哈像是人生勝利組,而且他存憐憫之心饒恕了戰敗國的王,看來似乎是個完美的結局。但他輕忽神的心意,以致神再次差派先知向亞哈說話,並且演了兩齣行動劇來訓示他。
第一齣劇:一位亞哈認識的先知蒙神的指示,向他的第一位同伴說:「你打我吧!」但那人不肯。這裏所說的「打」,應該不只是輕輕的打幾拳,從第二個同伴的行動,可知先知要求同伴打傷他。聖經並沒有記載,先知是否事先向同伴說明這個行動的原因?但35節提及先知是「奉耶和華的命」,或許他知道這不是先知無厘頭的要求,但是先知的同伴卻不願意。先知就預言,他一離開必被獅子咬死,結果事情如先知所說的發生。
為什麼神這麼嚴厲?不願意打傷人應該是個有好品格的人,為何反被獅子咬死?因本章一直反覆描述亞哈是個不順服耶和華的王,現在神要透過先知的行動警告亞哈,但沒想到先知的第一個同伴卻「不願意順服」。或許,這位同伴並不確定先知的領受是否正確,但他不需要立刻拒絕,可回覆需要再尋求神的旨意,若真是神的旨意,也求神感動他,畢竟這不是一個尋常的舉動。因此,這裏所強調的是順服神,這也是列王紀中斷定一個王是否為好王的標準。
第二齣劇:先知把自己用頭巾蒙住眼(應該含包裹了受傷處),他應知道王的行程,因此就在路邊等候亞哈王。當王經過時,他大聲喊叫,為要引起王的注意。然後,對王編了一個故事:描述有人託他看守一個人,但他「正在忙亂之間,那人就不見人」,委託人就要他以命償命,或者還給委託人三十公斤的銀子,這是個極難的選擇,他希望王能夠幫助他,或者為他想到其他的解決方法。但王卻告訴他:「你自己定妥了,必照樣判斷你」,意思是:這個就是你應當受的後果,沒有什麼好說的了。結果沒想到,先知卻遵照神的吩咐對他說:「因你將我定要滅絕的人放去,你的命就必代替他的命,你的民也必代替他的民。」而神要亞哈賠償的代價,在列王紀上22章就顯明了。
我們若比較亞哈與大衛,他們的相同之處在於:他們同樣都犯了罪,大衛犯了十誡中的姦淫罪;亞哈犯了不順服的罪,同樣,神都差遣先知以故事或行動劇提醒他們。但他們的相異之處則是:大衛被先知拿單指出姦淫的罪時,他馬上說:「我得罪耶和華了」;而亞哈卻只是「悶悶不樂地回到撒馬利亞」。
聖經多處形容大衛是合神心意的王,可是他真的不是一個完美的人,他對婚姻不忠、管教孩子們不公、甚至還借刀殺人,但為何聖經要如此稱讚他?因為他是一個願意承認自己的罪並悔改的人。神沒有要求我們成為完美的人,我們生來就有罪性,也不可能成為無瑕疪的人,但神應許我們:「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試想,如果當初亞哈王聽了先知的話願意承認並改變,我相信神會給他另一個機會,為他化解已造成的錯誤。
很多教養的書籍裏,也不斷的提醒父母,不要怕孩子出錯,也不要為孩子掩飾錯誤。應教導孩子犯錯後要勇於承認、學習面對後果、並修正下次面對同樣事情的做事方法,如此才能培養他們「不二過」的能力。但身為父母的我們,是不是也願意照著期待養育孩子的方式,來要求自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