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榮滁牧師:
各位弟兄姊妹,平安,
今天我們《申命記》靈修呢,會把《申命記》21章的後半段,我們一起來思考,從第10節開始,我們先讀一段經文。
《申命記》21:10-14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從21章開始,這裡的《申命記》就提到了很多,當百姓進入迦南地的時候,很可能遇到的情況,所以我們可以把這些可能遇到的情況,當成一些案例來研究。可能遇到的情況不一定會發生,不過摩西預先告訴他們,若是碰到這樣的事情,你們就要這樣子來對待喔,所以這些律法呢,是跟當地文化處境有關的。
那這一條就講到什麼呢?征服迦南地,看到有喜歡的女子,那麼要娶她為妻的話,那這些女子應該有些什麼過程,才能夠娶她入門。這個過程包括剃頭髮,修指甲以及把自己所穿的衣服都要改換,代表著除去個人的身分認同;還要為父母哀哭一個月,這個父母很可能戰爭中死亡了,也有可能代表著與父母就永遠隔離了,所以有一個哀哭一個月的這樣子的規定,之後才能夠娶她進門。
那娶她進門之後,就要把她看成是家裡的人啦,不可以苦待她,不可以當成婢女來使喚啦,假如她有一天要離開的時候,她也是一個自由人的身分。這裡的律法背後的精神,就是尊重這一個娶回來的人的這個人權。
下面呢,15到17節就講到長子的這一個權利啦,我經文就不讀了,基本上就是指,假如一個人有兩個太太,一個是他喜歡的,一個是他不怎麼喜歡的,但是呢,長子卻是由那個不怎麼喜歡的太太生出來的話,那他雖然是不喜歡的太太生的,也要維持他長子的名分,他必須比其他的兒子多得財產等等。因為就算那個長子不是丈夫喜歡的太太所生,但是要維繫這個社會制度,必須堅守長子的嫡傳的身分。那這個當他們進入迦南地的時候,這種事情是可能會發生的,摩西就預先的教導他們。
好,下一段是從18節開始,可能我們讀這段經文會有一些困惑,我們先來讀這段經文。
《申命記》21:18-21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這一段經文真難瞭解是嗎?一個悖逆的兒子,第一、父母要去告自己的兒子;第二、告了之後的處罰,是城裡面的人要用石頭把這個悖逆的兒子打死。這是什麼律法啊!
當然,第一、這有時代背景;第二、這裡有一些文字的敘述是有更深刻的涵義的。這裡講到這個兒子是「悖逆」,意思就是並不敬重他的父母。在十誡裡面,有一誡特別提到要孝敬父母對嗎?所以不敬重父母,不只是一個孝道或者是倫理的問題喔,這裡面呢,背後隱含著,那就是違抗了神的誡命,背後就是對抗神的意思啦。
第二、這裡講到貪食好酒,這個翻譯給我們看見,好像就是遊手好閒啦,這一個不做正事啦,這一種的描述,背後的意思是什麼呢?背後隱藏著這個人德行的敗壞之外,也是靈性的敗壞。那麼在外邦的民族裡面,貪食好酒常常會跟拜偶像有關的,所以這段經文必須回到當時文化處境去認識,才能夠瞭解它的涵義。
當然啦,今天我們有個悖逆的兒子,我想我們不會這樣子去處罰這個兒子,不過回到當年的處境,這是一個讓這個兒子不會發出拜偶像的負面影響,不會發出影響到人違抗神的誡命,這種不好的典範。
好,最後一段經文。
《申命記》21:22-23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那麼這裡面講到,一個人假如任何原因被處死了,他的屍首掛在木頭上,這個意思也可以說掛在樹上,這個就是掛起來,那個警戒眾人的意思啦。但是就算這樣,晚上也要把他的屍首拿下來?有兩個原因:
第一、這裡說不要玷污了這個地,意思就是這個人雖然犯罪被處死,但是他也有神的形象的,所以尊重這個人是神所造的,這個基本人權啊,所以呢,快快把他埋葬了;
第二、這裡講到,因為神咒詛他,那這個意思有一點點含糊的,不過基本上就是這個人經歷了這些不好的事情被處死了,他必須快快入土為安啊,於是神的咒詛就離開了這個地,那麼這樣的做法也是一個尊重神在這個地要賜平安的這個心願,任何人不能阻攔神賜平安。
是的,這些案例雖然是幾千年前啦,不過背後還是有重要的原則,讓我們今天可以一起遵守。
願神祝福你,平安。
經文:申命記 21:10-23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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