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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心怡傳道:
各位弟兄姊妹,平安
今天的經文到《利未記》二十一章一到九節,主要講的是一般祭司的一些生活準則,在明天十到十五節是關於大祭司的部分,再之後的十六節以後是關於祭司後裔有殘疾的部分。
在今天的經文中大家讀過以後就可以發現,主要講的是三件祭司不可以做的事情,以及一件一定要做的事情。
在祭司三件不可以做的事情當中,前面兩項主要是針對祭司個人,一個是在喪禮當中,他不可以因為死人玷汙自己;第二個就是他在喪禮當中,不可以隨從外邦的習俗。這兩項的規定,基本上就是要個人特別注意跟遵守的,在猶太禮儀當中,其實碰到死屍是視為不潔淨的,所以,當他們碰到死屍的時候需要花一段時間自潔。而祭司是服事上帝的人,所以當他們碰到死屍需要自潔的時候,就會影響到他們對上帝的服事,所以上帝在這裡特別提醒他們,請他們在喪禮的部分千萬不要因此沾染自己。
當然,我們的神也是有憐憫的神,祂知道人有骨肉親情的需要,所以針對祭司他們在面對自己直系跟旁系血親的喪禮的時候,上帝特別開立是允許他們是可以因此玷汙自己的。除了可能碰到死屍之外,其實在當時的喪禮習俗會剃鬚剃髮來表示他們的傷心、哀悼之意。可是,如果我們從《申命記》十四章就可以看到,這是上帝所不允許的,因為是從異教當中出來的。
上帝很在乎服事祂的人是不是完全的聖潔、屬於祂。所以上帝不希望這些異教的風俗跟祭司有任何的汙穢跟沾染在其中。所以這也是上帝特別在乎跟提醒,祭司在喪禮的部分需要注意兩件他們絕對不可以汙染自己的事情。
剩下兩件事情其實第三個不可以做的事情是關於祭司娶親的部分,另外一個一定要做的事情就是祭司的兒女要注意的部分。我們可以發覺上帝的規定從祭司的個人慢慢發展到祭司的家庭,可見服事上帝的人在上帝的心中不僅是他個人要保持跟上帝良好的關係,屬於他的家庭也在上帝的要求當中要有更高的道德標準。
祭司不可以娶的女子有三類:第一個是妓女;第二個是被汙的女子;第三個是被休的婦人。其實,一般以色列民眾是可以娶後面這兩類的女子,但是這三類女子如果仔細來看,可以發覺在當時是被視為道德有瑕疵的女子,所以她們若是成為祭司的妻子,可能要思考的不僅是祭司本人的名聲是不是受損,可能還要思考的是祭司他們在服事上會不會受到太太道德、價值觀的影響,甚至還要思考的是,這些女子身為「肩負下一代祭司養育」的責任者,她們會不會也把她們錯謬的價值觀教導給下一代的祭司,那這樣並不能養育成一個合神心意的祭司,所以這些影響可謂是十分的深遠。
最後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祭司的女兒若是行淫就一定要被火燒死。一般傳統會認為是先用石頭打死,才用火焚燒她的屍體。在舊約原文當中,這裡的行淫其實指的是做妓女,會不會有人聽到這裡覺得說:「哇~ 也太不公平了吧,為什麼祭司的女兒有特別的要求,祭司的兒子卻沒有呢?」但若想想祭司是一個世襲的位子,身為祭司的兒子基本上就是世襲要成為祭司的人,所以他們自然也要嚴格遵守前面那三項「不可以」的要求,這樣相比之下,似乎對女兒的要求就沒有覺得這麼的嚴厲了。
這樣的規定也可以讓我們看到,越是靠近服事上帝的人,上帝對他們要求標準是越高的。就好像新約的雅各書三章一節有提到說,其實身為教導者,上帝對他們將來的審判也是更加大的。可見身為服事神的人,我們越靠近神的時候,我們也要知道自己必須在所有的言行,甚至我們的家庭生活上都要合神心意,以至於我們將來面對審判的時候,我們真知道神是用怎麼樣的標準來審判我們。
若是將此標準拉回到現在這個人人皆祭司的今日,我們是不是要更謹慎小心我們自己的家庭生活,跟我們教養兒女的原則上,是不是有按照上帝的心意,以至於在我們的家庭生活中,在我們兒女的生命上,可以成為神美好的見證呢?
願神幫助我們在今天的時候,我們的生活所行,跟我們在兒女生命當中的教養,可以真的成為合神心意的人,願神賜福大家。
經文:利未記 21:1-9
2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3 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4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5 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6 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7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
8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9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他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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